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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12月第二期)

时间:2025-06-03 02:5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6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29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12月第二期)。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12月第二期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29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12月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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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12月第二期

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现将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北京胡庄十里香餐饮有限公司(胡庄小酒馆)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未贴有区分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北京武军剑小吃店(武军剑小吃店)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北京信诚祖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信诚祖利)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四、北京晓玉小吃店(晓玉小吃店)

当事人餐具、饮具使用前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北京早点遇见餐厅(早点遇见餐厅)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六、北京赵家务明亮小吃店(明亮小吃店)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七、北京宝满民俗餐厅(宝满民俗餐厅)

当事人未保存记载有进货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八、北京郭连明小吃店(郭连明小吃店)

当事人未保存记载有进货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九、北京舌知味小吃店(可以喝汤的麻辣烫)

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未具有相应的防尘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北京长林小吃店(长林小吃店)

当事人使用非食品级的洗涤剂、消毒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一、北京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熟食烤鸭店)

当事人未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二、北京碧霞晶晶饭店(晶晶农家院)

当事人未定期清洗冷藏、冷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三、北京万平花熟食店(小吃店)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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